《保密法》是1988年9月5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1989年5月1日起施行。
《保密法》共五章三十五条。第一、五章分别是总则和附则,第二、三、四章分别是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保密制度、法律责任。
《保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是关于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若干基本规定,共七条。包括立法宗旨,国家秘密的定义,保密工作的方针,保密工作的管理体制,保密义务的设定以及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是具体界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规定,共九条。它原则规定了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和国家秘密密级划分,对如何确定、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以及解密作出了具体规定,即“法定程序”的规定。
第三章“保密制度”,根据客观需要和实践经验,对最必要的保密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共十四条。这一章具有涉及面广、针对性强的特点,对主要泄密渠道、窃密途径提出了防范要求,为制定有关配套法规、规章奠定了基础。
第四章“法律责任”,对违反《保密法》,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行为以及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共两条。有关机关、单位应依照这一章的规定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对总则作出了附属性、补充性的规定,共三条。它主要对《保密法实施办法》的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的制定和《保密法》的施行日期作了规定。
《保密法》的特点是:
首先保密法是保障国家秘密安全的法律武器,界定了国家秘密与非国家秘密的界线,确定了保密工作的方针,确定了基本的保密制度,严密了泄密的法律责任;
第二保密法集中反映了保密工作改革的内容,突出了保密工作的程序性要求,强调在确定密级的同时必须确定保密期限;
第三保密法是健全和完善我国保密法规体系的基本依据。